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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油生产加工沥青是否缴消费税

  如果公司是石油化工生产企业,最近与某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签订了沥青供货合同,我们利用原油及其他原料生产加工沥青销售给对方。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要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因此,上述公司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沥青,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