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进口权
根据《2006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2号)附件2。第三、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2006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805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