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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是什么

  也许听说过共利债务,你知道什么是共利债务吗?

  《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以下债务,为共同债务:

  (1)由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产生的债务

  根据《破产法》,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法律给予其要求继续履行双务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管理人员根据合同履行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角度,决定继续履行双重合同或重新签订双重合同的,这种双重合同履行产生的债务是共利债务。

  (2)债务人的财产受到无缘无故管理产生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和事务由第三者管理,第三者没有法定或承诺义务,他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就成为共利债务。例如,债务人委托运输的设备停在车站,由于其自身原因无法及时运输,保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可以支付该债务。

  (3)债务人不当利益产生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管理人员管理的债务人的财产没有法律原因而获得利益,损害他人,应将这种不正当利益返还给损害的人。归还不当利益支出的费用是共利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承认债务人继续营业的,为了进行这样的营业而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职务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费用。

  (5)管理者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者或相关人员为了维护和增加债务人的财产,提高债权人的整体利益,执行职务而产生的结果,必须作为共利债务。需要区别的是,管理者和相关人员的所有行为都不是损害产生的债务。他们的行为有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的区别,只有他们从事职务行为,受损产生的债务才是共利债务。

  (6)债务人财产受损的债务

  即债务人财产本身造成的他人损害造成的债务,包括债务人财产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债务人企业现场倒塌造成的损害,债务人变压器防护不严格的人受到电击,债务人生产生活造成的污染事故等形成的债务都是共利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