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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护环境的措施分析

  (一)建立适当的环境法律体系

  同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还是不完整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从今后立法方向来看,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在环境立法中确立各项基本法律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污染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水、大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的综合控制原则,有效控制跨界污染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环境与经济综合决策原则等。2、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包括总量控制、许可证、排污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审计等,力求使之成为更加完备、更加透明、更加公正的法律制度,并把污染综合控制和全过程控制作为这些制度的一个基本目标。

  (二)强化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

  国家法律,包括各项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公正发展的基本条件。从目前来看,我们的市场经济立法和环境保护立法落后于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但同立法的进程相比,有关法律的实施,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不少地方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还通行无阻。其结果除加剧了环境污染和破坏外,还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守法者经济上吃亏,违法者经济上占便宜,不支出和负担防治污染费用,同等条件下成本相对较低,形成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应当强调,强化法律实施,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是保证市场正常运转、公平竞争的基本条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地位平等、等同对待、自我负责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加强政府环境领域的公共服务

  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包括污水处理、废物和垃圾的收集与处理,保证水体、空气、生活环境的清洁优美,保证生态环境的安全等,是任何现代国家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同时采取经济措施鼓励私人和企业也提供这种服务。能否高效、高质量地提供这种服务,常常是衡量一个政府效能和业绩的重要标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级地方政府应努力提供以下公共服务,当然,受经济发展木平和地方财政能力的限制,各地方和各城市在提供这些公共服务方面,能力还是相当有限的。但这是迟早都要做的,是各级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注意同国际环境保护趋势相衔接

  在国际环境领域,世界各国既有共同利益,也有许多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在有关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有关国际环境规则和标准等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还存在着很多矛盾和利益冲突。在这方面,我们既要坚决反对发达国家借保护环境设置贸易壁垒,也要适应国际环境保护发展的大趋势,注意保持同国际上、同主要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和作法相衔接,以适应国际和各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对国际市场所构成的越来越多的限制。我们的企业应当认识到,这是将来企业能够在国际市场上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

  总结:

  就环境问题而言,环境和环境保护作为典型的公益物品,需要政府积极介入提供活动。而环境的多样属性、环境保护的复杂性和环境问题的相互关联性,需要我们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选择合适的环境政策手段,提出良好有效的政策对策,在更高层次上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