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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镇落户条件是什么?

  全面开放城镇定居条件,取消保险、居住年数、就业年数等定居限制。规定使跨地区人口完全自由流动成为现实。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定居后,已确认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受户籍变更影响,可继续享有农村三权的合法权益。规定维护城市农民农村权益,给农业转移人口更加稳定的期待,让他们吃下定心丸,安心定居城市。

  缩小城乡差异,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均等化是新时代户籍制度改革的起点和落脚点,涉及农转非人口切身利益和公平发展。

  《规定》明确定居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者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区内顺利转移。对已经在城镇定居的农业转移人口和转移的孩子进行分类排序,按照相对附近、免除入学的原则统一安排在公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规定》在定居方便、住房保障、就业训练等方面也明确,进一步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定居。同时,对区内农村籍大学生实施新的定居自由政策,随时可以申请将户籍转移到原籍地。

  本次广西户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尝试,实际改革红利,消除城乡地区间户籍障碍,推进社会发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