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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

  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与国际油价接轨后,为缓解成品油价格上涨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行业带来的影响,自2009年起,国家实施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成品油价格补贴实行省(市)长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办法。

  1、补贴对象。

  一是种粮农民;二是城市出租车司机;三是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含远洋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2、补贴依据及标准。

  我省交通运输领域中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出租车行业,以车辆拥有量并参照实际运营情况及用油量为补贴依据;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行业及林业以实际用油量为补贴依据;渔业、远洋渔业,以渔船功率测算出的用油量为补贴依据。当年补贴基数以上年补贴基数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测算确定,在此基础上,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分行业确定补贴标准、发放补贴资金。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与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一并发放,具体标准参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

  3、申请程序

  (1)林业。

  每年2月份,地方各级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将上年度育林抚林情况、用油量等数据报送同级林业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提供的用油量数据,财政部确定各省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各省(计划单列市);省财政根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补贴依据),将资金切块下达至各市(省直管县);各市制定具体的资金发放方案,将资金逐级拨付至基层财政部门。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可从同级财政部门或林业部门领取补贴资金。

  (2)交通行业。

  每年2月份,享受成品油补贴的城乡道(水)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渡运公司等),将上年度运营车辆信息、经营情况、用油(气)量、行驶里程(航行记录)等数据报送同级交通部门,由交通部门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提供的用油量数据,财政部确定各省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各省(计划单列市);省财政根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补贴依据),将资金切块下达至各市(省直管县),各市制定具体的资金发放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基层财政部门。凡在交通部门备案,有经营许可证的城乡道(水)路客运公司(船舶),均可从同级财政部门或交通部门领取补贴资金。城乡道(水)路客运从业者可从所在公司领取补贴资金。

  我省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实施“油改气”的车辆,也可享受成品油补贴,具体耗气量与耗油量折算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统一掌握核算。从事旅游业务的水路运输船舶,不享受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兼有水路客运与旅游运输功能的船舶,由当地交通港航部门按照水路客运用油比例予以核定发放补贴。

  (3)渔业(远洋渔业)。

  从事近海(远洋)捕捞或养殖的企业或个人可携带船检证书、等级证书、所有权证、捕捞证或养殖证,到所在地村(镇)开具相关证明后,到县级渔业部门申报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县级渔业部门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数据逐级上报国家海洋渔业局。国家海洋渔业局对申请的船只年内违法违纪作业情况进行核查。若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会扣减或取消船只的成品油补贴。按照国家海洋渔业局的数据,财政部确定各省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各省(计划单列市);省财政根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补贴依据),将资金切块下达至各市(省直管县)。各市制定具体的资金发放方案,将资金逐级拨付至基层财政部门。基层财政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相关企业或船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