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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温补贴标准

  为了加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合法权益,天津市人力社会保险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实施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津人社会规字〔2018〕13号)》,明确了全市实施高温津贴制度的问题。根据通知要求,高温津贴可按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时数折算后发放,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事项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员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保留在四舍五元。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构成项目。

  按2017年度天津职工年平均工资5607元计算,今年高温补贴标准为5607÷21.75×12%=31元。

  而2016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2017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29元。

  用人单位安排工人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从事户外露天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应向工人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我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中心城市和其他各区天气实况数据为基准。

  工作场所不固定和机动作业的工人,在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何工作场所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使用者必须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工人,高温津贴可按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如果使用者无法正确测量每天累计高温天气作业时间的话,必须按照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算。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执行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高温津贴低于我市的规定标准,使用者和劳动者约定按照我市的相关规定执行的,由此约定。

  从事非全日制劳动者不适用高温津贴的规定,但使用者在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