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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总结

  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汇总。众所周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8年10月1日实施,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目共计9个,其中第1-4个税目共称为综合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报酬收入、报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其计税方法与过去不同。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预付、结算总体规定

  1、公司向个人支付工资,公司扣除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与以往基本相同,首先按月扣除扣除费用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等特别扣除和符合规定的特别扣除费用后,应按3%-45%的7级超额累计税率支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

  2、公司应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取得合法规范的原始证明书。根据以前的税法规定,公司必须扣除个人所得税,新的税法不明确,个人预计年底应该自己结算的

  3、个人综合收入应在年底结算,税金应退还。清算的义务,不是服务的公司,而是个人自己。汇算清算的总体原则是,根据个人年度综合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馀额,应按3%-45%的7级超额累计税率支付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结果,减去年中公司支付的部分,如果是正数的话,需要支付税金的负数的话,应该退还税金。

  二、扣款项目汇总

  税法规定的个人综合收入很好理解,大家不太了解和熟悉,就是扣款项目。我们将扣除项目相关规定归纳整理如下。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有关部门,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一定会陆续出台配套文件,规范扣款项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共有4种,分别是扣除费用、特别扣除、特别追加扣除和依法决定的其他扣除。

  (1)减去费用:

  1、税法直接规定的固定扣除费用为每年60000元(换算成每月5000元),没有弹性空间

  2、专家表示,今后的税金征收点必须动态调整。但是,税法明确规定了每年的固定减去费用(起征点),所谓动态调整以修正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容易

  3、除了扣除费用外,以前对外籍个人、港澳台个人、中国公民外出工作期间个人收入规定的附加扣除费用被取消,取消了外籍个人个人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实现了内外一致、中外一体化。

  (2)特别扣除:

  1、特殊扣除费用包括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即所谓的三险一金。五险一金中的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个人不需要承担,不包括

  2、独生子女补助金、高温补助金等金额小的补助金也属于特别扣除,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这些补助金额小,大家也不太重视

  3、税法还规定,专项扣除费用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部分按实际扣除,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实际上,这个规定有点多馀。税法明确规定了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这些都不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等范畴。

  (3)特别追加扣除:

  1、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个项目,该范围明确,相对固定

  2、特别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初步考虑设定一定的限额或定额标准

  3、具体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出具配套文件明确。根据相关信息,特别追加扣除的扣除原则有三个。一是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可以享受扣除,二是个人可以向公司提供特别追加扣除信息,每月发工资,扣除税金时,公司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扣除,不需要等年末结算清算时扣除三是特别追加扣除,年末结算清算时可以退税。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为将来出现的必要扣除项目留下法律空间

  2、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施全额税前扣除的,按其规定。该规定是依法决定的其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