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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进口原油

  私人进口原油可以吗?油品,无论是用于冶炼的原油,还是汽油、柴油等成品油,都是由三桶油生产、进口,并指定给自己的加油站销售,民企基本无法“海淘”和平行进口原油。

  我国目前的原油进口和销售体制的形成,还要从1978年前后说起。

  1978年以前,我国原油产业完全国家拨款,企业按计划生产,1978年后,原油产量不断下降,企业亏损严重,原油产业的改革也从那时开始。1981年,国务院规定当时的原油工业部若产量超过1亿吨,多余的部分可以自己出口赚钱国内外价格差,原油产业进入了计划和市场双轨制时代。

  1998年之前,原油分业经营,中原油和中海油分别负责陆上和海上的勘探生产,中石化负责原油炼制和化工,中国化工进出口则独家负责原油进出口贸易。下游的批发零售环节,则主要由非国有企业经营。

  1998年,原油产业重组,全国原油业务按照南方、北方、海上的不同地域,划给中石化、中原油和中海油三家集团公司。三家公司分别负责自己地域内的炼油、批发,零售等上中下游业务和进出口经营权。因此,原来集中在下游批发零售环节的民企基本全部退出。

  1998年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是关键性的一年。当年,国家经贸委等几个部门印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38号文),规定原油和成品油只能由中原油中石化两家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各炼油厂不得自销,不符合要求的炼油厂要关停。其他有条件的批发企业,可由两大集团依法重组。

  2001年,国家经贸等5部门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72号文)。意见认为成品油市场秩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加油站盲目建设恶性竞争等扰乱了市场秩序,并规定,“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原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同时对未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采取停止建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至此,民营企业基本退出了原油和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领域。也就是说,普通民众无法从民营的加油站加到油。而即便有民营加油站,这些加油站也不可能采取平行进口的方式,直接从国外进口原油。

  2002年,对外经贸部发布《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国营贸易即国家特许贸易,国营贸易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确定、调整并公布。同时,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

  不过,即便这“部分数量”的进口也是名大于实。首先是资质要求较高,相关申请企业需要有5万吨原油水运码头使用权、1万吨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等使用权,20万立方米或5万立方米的储罐,近两年还需要有原油进口业绩等。目前22家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企业中,三分之二都有“中字头”背景。

  除此以外,国营资质企业进口数量没有上限限制,但非国营进口资质实行的是配额管理限制。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中国累计原油进口量为2.82亿吨,但非国营进口配额一共只有2910万吨,仅为总进口量的一成左右。

  还有更加被诟病的,民营企业进口原油只能交由中原油中石化的炼厂加工,并且要持两个公司的“排产证明”才能过海关,这意味着两桶油实质控制着原油进口。并且上述38号文也规定,进口原油由国家统一配置,不得自行销售。民企进口的原油要返销给两大公司,销售由其统一安排,不得共赢给地方炼油厂或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