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

国际能源机构

  【成立日期】1974年(甲寅年)2月召开的石油消费国会议,决定成立能源协调小组来指导和协调与会国的能源工作。同年1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在巴黎通过了建立国际能源机构的决定。11月18日,16国举行首次工作会议,签署了《国际能源机构协议》,并开始临时工作。1976年1月19日该协议正式生效。

  【宗旨】各成员国间在能源问题上开展合作,包括:调整各成员国对石油危机的政策,发展石油供应方面的自给能力,共同采取节约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强长期合作以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赖,建立在石油供应危机时分享石油消费的制度,提供市场情报,以及促进它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等。

  【总部】在法国巴黎。

  机构特点

  国际能源署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结构中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总部设在巴黎。理事会负责通过决议,每一个成员国的能源部门都在理事会中派有代表,由政府高级官员担任。

  一些重要的问题常常提交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国际能源机构的代表团讨论,代表团的成员是这些国家对外政策和能源部门的代表。业务管理则由国际能源机构秘书处负责,秘书处收集、分析信息,评估成员国的能源政策,编制预测报告,进行研究,并就能源领域的一些特别问题向成员国政府提供建议。秘书处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的执行总裁领导,现任的执行总裁是法国人克劳德·曼德尔。

  常设部门和专门委员会有长期合作与政策研究部、能源研究和技术委员会、紧急情况部、石油市场部和非成员国办公室。这些部门由成员国能源领域的专家组成,并在国际能源机构框架内进行活动。

  国际能源机构实际活动的特点是,在国际能源机构框架下的集体能源安全体系中,跨政府的调节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能源安全被理解为“与合理价格相应的能源供给”。国际能源机构集体能源安全体系建立在国家间相互协调的原则基础上。1974年关于《国际能源纲要》的协议对这些原则作了详细规定。按照这些原则,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国必须拥有不少于90天石油净进口额的石油储备;此外,必须限制消费,在出现大规模供应中断的情况下,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必须动用储备,与其他成员国分享石油储备。依据《国际能源纲要》中所规定的义务,每一个国家制定本国的石油储备和管理制度,本国公司和国际公司参与这些机制的运行。欧盟在自身的框架内也建立了应对供应中断的反应体系,这一体系不但规定建立原油储备,而且还要求建立90天的主要石油产品储备。许多国家实际上拥有超过90天的储备。

  紧急情况部门检查并加强应对紧急情况的反应机制。此外,工业咨询委员会由大石油公司的石油供应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参加能源安全体系的工作。

  当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的石油供应短缺,并且供给不足超过普通消费的7%时,可以启动国际能源机构石油储备再分配体系。根据义务,现有的石油储备按照一定的方案在承受损失的国家间重新分配。除了从储备体系中供应石油以外,还规定要降低石油消费水平,并定量分配石油消费。

  如果出现更大规模供应中断的威胁,石油再分配应由国际能源机构执行总裁加以管制,执行总裁在国际能源机构秘书处和工业供应协商部门的配合下开展活动。国际能源机构每一个成员国都有专门的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对石油储备再分配进行内部调节。

  以上就是国际能源机构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