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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一般遵循什么程序?

  1978年《破产改革法》第7章讨论的是“直截了当”的清算,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向联邦法院呈交申请书。呈交的可能是公司的自愿申请书,也可能是别人对公司的非自愿申请书。

  2、由债权人所选举的破产托管委员会接管负债公司的资产。托管委员会将会力图清算公司的资产。

  3、清算的资产在扣除管理成本的应付款项后,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4。要是还有资产剩余下来,扣除给债权人的费用和应付款项后,则分给股东。

  导致非自愿破产的条件倘若以下两个条件都符合的话,债权人可能会提出非自愿破产申请书:

  1、在债务到期时公司没能偿付。

  2、假如债权人的人数超过12个人,其中至少要有三个债权总金额在13475美元或之上的债权人参与提出申请。要是债权人的人数少于12个人,则要提出申请,只需一个债权金额达13475美元的债权人即可。

  优先权一旦一家公司被确定要破产了,则要进行消算。清算所得的分配要根据以下的优先权顺序进行:

  1、与破产资产的清偿相关的管理费用。

  2、提出非自愿申请破产后产生的无担保债权。

  3、工资、薪金及佣金。

  4、在提出申请日前的180天内提取的给员工福利计划的捐款。

  5、消费者的权益。

  6、税收权益。

  7、担保和无担保债权人的权益。

  8、优先股股东的权益。

  9、普通股股东的权益。

  在清算中使用的优先法则即是绝对优先权法则(absolute

  priority rile,APR)。

  列入这份清单里的一项资格条件涉及担保债权人。财产的留置权被排除在APR的顺序之外。不过,要是担保的财产被清偿后所能提供的现金不足以偿还应付的金额,则担保债权人可以加入无担保债权人瓜分剩余的清偿价位的分配里。与之相反,假如担保财产的清偿所得多于担保债权,则净收益要被用以偿付无担保债权人和其他人。

  托管委员会提出以下的分配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