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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及偿付限额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定义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根据其吸收存款的数额,按规定的保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发生经营危机导致无法满足存款人提款要求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安排。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不同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但总体来说主要有三种:

  一是由政府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

  二是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比利时等;

  三是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德国、法国、荷兰等。

  根据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除惯例,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人存款保险范围。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存款保险制度偿付限额是多少?

  偿付限额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偿付情形

  当存款类金融机构被接管、撤销或者破产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具体情形包括:

  ①存款保险基金菅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②存款保险基金菅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③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足额偿付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