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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券回购交易?债券回购的条件

  债券回购交易是一种以债券作抵押的资金借贷行为。在交易中,买卖双方按照一个互相认可的利率(年利率)和拆借期限,达成资金拆借协议,即以券融资方(资金需求方)以相应债券作足额抵押,获得一段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以资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在此时间内暂时放弃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应期限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到期日收回本金及相应利息。这当中买方的目的在于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而卖方的目的在于获得资金的使用权。

  债券回购条件有以下三点:

  1、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3A级,发行额5亿以上,剩余期限2年以上)。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债券的规定予以处罚。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

  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帐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

  回购债券的交易单位,即证券交易所对回购交易双方参与回购交易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