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调整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并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现在,对文件发表的背景、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计算方法和调整状况等进行以下解读。
一、文件发布背景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劳动保障部出台《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国务院批准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省原最低工资标准于7月1日公布,近两年,全省经济呈稳定发展态势,为保障工人报酬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计划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和计算方法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工作报酬。其构成不包括以下项目。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是工人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工人福利待遇等。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采取比重法(即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人均收入户月生活费支出水平×每个用人单位的赡养系数调整数,其中调整数主要考虑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最低费用)进行测算,综合考虑GDP、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周边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修正后得出。
三、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本次调整后,每月最低工资标准设置5个等级,分别为1700元、1650元、1500元、1380元、1280元,其中执行第1级有6个区域,执行第2级有13个县(市、区),执行第3级有22个县(市、区),执行第4级有23个县,执行第5级有20个县。与调整前相比,减去物价影响后的平均增长率为12%,年平均增长率为6%。
非全日制就业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置为18元、17个阶段。5元、16元、14元。6元、13元。6元,与调整前相比,扣除物价影响后,平均增长率为12.2%,年平均增长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