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难题。修改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这一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共同债务清偿
第41条离婚时,原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偿还,或者财产各自所有,双方协商偿还的协议不成立,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第19条夫妇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生存期间得到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得到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夫妇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获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第三方知道该约定的,用夫妻一方的财产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几点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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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妇双方共同签字,夫妇之后追加等共同意义表示负债,必须认定为夫妇共同负债。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意义。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
本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基准。
五、平等办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17条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应理解为
(1)夫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办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决定。
(2)夫妇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妇的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处理决定,而是夫妇必须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别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的共同意义,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理由对抗善意的第三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一些问题的说明(二)(200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