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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第23号令)、安徽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安徽省商务厅),2005年皖商改字10号文件。

  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