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决定了!确定了新的税金特别追加扣除政策!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特别扣除额!
从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特别追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主页上开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10月20日开始征求意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除了5000元基本扣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特别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特别扣除。
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特别追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按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单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规定纳税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的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规定期间每年可以按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每年可以在6万元的限额内实际扣除
关于房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第一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每月可按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的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租赁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每月按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的支出,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的父母,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配每月2000元扣除额。
实施特别追加扣除政策是税改的亮点,也是难点。记者知道,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目的是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好地应对人民期待。在暂行办法出台前,有关部门已以无方案征求意见方式广泛听取全国各地专家学者、两会代表委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别追加扣除标准不一定,随着教育、住宅、医疗等民生支出的变化适时调整。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特别追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毕的,不得转为今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房贷利息、房屋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单、切实减免、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的变化,适时调整特别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儿童教育特别扣除
第五条纳税人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儿童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在有关部门申报的海外教育机构资格信息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6)财政部门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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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支出信息
(8)自然资源部门房地产登记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商业贷款偿还支出信息
(10)医疗保障部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信息
(11)其他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持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拒绝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税务部门要求同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25条扣缴义务人应按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进行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除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时,应注意纳税人纠正的纳税人拒绝纠正的,扣除义务人应通知税务机关。
第26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协助核查。
检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证明书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除义务人,5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况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章附则
第27条本方法所谓的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方法称为孩子,是指结婚生子、未结婚生子、继子、养子。如果父母以外的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本方法进行执行。
第28条外地户口个人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房贷利息或房屋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相关子女教育费、语言培训费、房屋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类支出事项不能同时享受。
第29条的具体操作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30条本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