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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是什么

  一般债务是指没有对应财政收入来源的债务;专项债务是指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制度性收入来源项目举措的债务,如由交通部门统借统还建设的高速公路、用土地出让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高等院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质押收费权举措的债务等。

  2016年,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以下统称《办法》)。按照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办法》明确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主要通过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收益形成的专项收入偿还。专项债务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