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经营管理
国商务部2004年发布《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对成品油经营管理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的程序与期限、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办法》共7章38条,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办法》还分别对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规定了相应条件,并规定了受理申请和作出审查决定的具体部门。
针对近年来成品油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成品油市场整顿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分别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和成品油经营企业各自的行为规则,并对违反本《办法》的各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以往成品油市场管理中重许可、轻监管的问题。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制定该《办法》,不仅对于中国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确保成品油市场管理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
此外,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成品油零售经营对外开放的最后期限是2004年12月11日,成品油批发经营也将在两年后对外开放。因此,制定并实施《办法》是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放成品油市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