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脑油证明单
国家对石脑油消费税的免征,是通过《证明单》来控制和管理的。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石脑油生产企业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作为原料的石脑油,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用《证明单》,销货方再凭《证明单》向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消费税。大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梁维忠说,在巨大数额的免税和税收返还诱惑下,有的企业可能存在利用税务机关对《证明单》管理不够重视、信息难以比对和核查的情况,虚报《证明单》上的销量或者伪造变造《证明单》,骗取税收优惠。比如,今年以来,大连市石脑油生产企业比去年新增了近20户新客户,新增户数比例多达30%以上,而基层税务机关却无法凭借企业手工开具的纸质《证明单》准确核实购销双方业务的真实性,企业逃税的可能性非常大。
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和管理手段跟不上,从《证明单》的印制、开具、审核、核销到最后的核查,每个环节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征管漏洞。要真正准确核查每笔石脑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并彻底堵塞征管漏洞并非易事。比如,在信息比对环节,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证明单》相关信息的比对大多采用手工方式,增加了人为操作的空间,同时对开具和比对信息的传递又是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挂号信方式来完成的,其手段很不科学、很不完善,使得《证明单》相关信息的比对很难做到及时、精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