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1)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以上的产假。产假分为产前和产后两部分。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出生的,每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增加30天假期。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按照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流产产假以4个月为界限,其中不足4个月的,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生育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一的公司,女职工生育期间,公司支付工资。
(3)生育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用、生育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和生育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都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包括自费药和营养药)由员工个人承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医保待遇规定处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享受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
(4)产期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女职工怀孕期间因生理变化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难,为保证女职工的基本收入和母子生命安全而制定的特殊政策,包括受益人保护和健康保护。
(5)生育女职工职业保障
在生育女职工职业保障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不失业的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而哺乳期未满的女性员工,其劳动关系顺延到哺乳期满。另外,国家通过民政救济对没有生活来源的妊娠、产妇进行生育救助。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人民保险公司开设了母子健康安全保险,发挥了补助生育保险不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