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石油资格
石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石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石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以上;
(五)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1年石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三、分配依据
(一)已备案企业前一至二年的海关进口实绩;
(二)企业申请数量、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
(三)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审核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品种和数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2、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产权证明文件;与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所有者签订的使用权协议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3、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石油储罐或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与石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签订的使用权协议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4、2010年获得石油(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企业的完成情况以海关统计为准;通过代理完成石油(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须提供代理进口协议,进口合同、报关单复印件或资金支付证明或服务业发票或进口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
6、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须提供第2-4款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