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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家庭暴力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家庭暴力是如何规定的?家庭暴力被法律禁止和社会唾弃,个人遇到家庭暴力时,如果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法律是如何规定家庭暴力的?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如果爱人要求,公安机关应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之一,刑事处罚不足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4)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者要求处理的,

  (5)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6)威胁或欺骗未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酷的节目,破坏身心健康的

  (7)隐藏、废弃或擅自拆除别人的邮件、电报的。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理赔,公安机关应按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理。

  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罚规定

  第33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4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还没有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必须警告,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天以下拘留。

  第35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法第14条规定向公安机关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处理。

  第36条有反家庭暴力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正当行为的,依法处分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3条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被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村委、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如果遭受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家庭暴力的刑事处罚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