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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