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定义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定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那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定义是什么呢?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
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