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交易所成品油现货交易结算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石油交易所成品油现货报价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北京石油交易所成品油现货报价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油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北油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北油所采用统一结算,执行实时核算与日终结算并行的结算原则。
“实时核算”是指北油所对会员和客户每笔交易产生的实际盈亏、交易服务费及资金使用情况由交易系统自动实时进行核算。
“日终结算”是指根据北油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和客户每笔交易涉及的保证金、交易盈亏、交易服务费、延期费等款项于当日日终进行结算。
第四条日终结算于次日的早6:15—7:00休市时间内进行。具体结算时间以北油所公告为准。
第五条成品油现货报价交易采用保证金方式进行。会员和客户须将足额的保证金预先存入北油所结算账户,用以控制交易风险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北油所的结算管理部门作为具体的结算承办部门,负责交易资金的统一结算。
结算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和会员的风险保证金;
(二)办理交易服务费、延期费、交收货款等资金款项的结算业务;
(三)为会员提供数据查询和数据核实的服务;
(四)跟踪问题数据的处理过程,直至处理完毕;
(五)汇总、统计、分析、报告结算数据;
(六)提示结算风险;
(七)保管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表单,保证其真实与完整,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七条会员必须有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与北油所结算管理部门对接,为所属客户提供数据查询及核实服务,提示客户结算风险。专职部门(或专人)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表单,以备查询和核实。会员必须保证其真实与完整,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八条北油所及会员的结算人员应当保守北油所、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北油所指定若干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北油所成品油现货报价交易的结算银行。结算银行负责会员和客户交易资金的存管,提供银商转账、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及查询等功能。
第十条北油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会员和客户须在结算银行开设自有资金帐户,用于交易资金的划转。
第十一条结算银行对会员和客户存入北油所结算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户管理,为每一位会员和客户设立明细账户。实时登记核算每一账户资金的转入和转出。
第十二条会员、客户在银行规定工作时间外不能进行出入金操作。
第十三条北油所在日终结算后将交易系统的结算数据发送给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对前一交易日产生的盈亏、交易服务费、延期费等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每日的日终结算,由交易系统自动完成。其结算内容包括计算交易盈亏、占用保证金额、延期费等。
第十五条交易盈亏及各种费用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盈亏=(转让价格-订货价格或昨日结算价)×买入量+(订货价格或昨日结算价格-转让价格)×卖出量
当日浮动盈亏=(即时价格-订货价格或昨结算价格)×买入量+(订货价格或昨日结算价格-即时价格)×卖出量
结算订货盈亏=(当日结算价格-订货价格或昨结算价格)×买入量+(订货价格或昨日结算价格-当日结算价格)×卖出量
交易服务费=成交价格×成交数量×0.08%
延期费=结算价格×订货数量×0.02%
订货保证金=订货时价×订货量×该电子合同保证金比例
结算订货保证金=当日结算价×订货量×该电子合同保证金比例
第十六条日终结算完成后,北油所结算管理部门负责向会员和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明细数据。会员和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随时查看当日及历史结算数据。
第十七条会员与客户可以及时取得并保存相关结算数据。对有关交易数据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十八条会员或客户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交易日结算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和客户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其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十九条对于违规会员和客户的处罚按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北油所。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