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2017年重庆房地产税征收标准。最近房地产税征收问题备受瞩目,房地产税征收标准是大家关心的关键,最新重庆房地产税征收标准是什么?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1、价格征收:按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馀额计算缴纳。税率1.2%
2、从租金中征收:按房地产租金收入征收的,税率为12%。但是,如果个人以市场价格租赁的居民住宅用于居住,可以以4%的税率暂时征收房地产税。
重庆市个人住宅房地产税率征收标准为:单户商品住宅和高级住宅建筑面积交易单价为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平均价格在3倍以下的住宅,税率为0.5%;3倍(包括3倍)到4倍的,税率为1%;4倍(包括4倍)以上的税率为1.2%;重庆市同时没有户籍,没有企业,没有工作的个人新购买第二套(包括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宅,税率为0。
一、试验区
试验区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1)试验分阶段实施。最初被纳入征收对象的住宅是
1、个人拥有的单户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买的高档住宅。高级住宅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前两年主要城市九区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建筑面积平均价格的以上的住宅。
3、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普通住房。
新购房是指从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库存房)。新建商品住宅的购买时间以签订购买合同提交住宅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和权利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基准,库存住宅的购买时间以转移住宅权利、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为基准。
(二)未纳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宅、多套普通住宅,及时纳入征税范围。上搜房网了解更多房地产知识
三、纳税人
纳税人是应税住宅所有权所有者。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缴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有权所有者、监护人、承包人不在房地产所在地或所有权未确定或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理人或使用者纳税。
应税房屋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宅的税收价值是房地产交易价格。条件成熟时,以房地产评价值为纳税依据。
单户商品住宅和高级住宅一旦纳入应税范围,如果没有新的规定,产权变动是否属于纳税对象,其纳税交易价格和适用税率不会变动。
本方法规定的应税住宅用于租赁的,按本方法规定征收房地产税,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地产税。
五、税率
(1)单户商品住宅和高级住宅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前两年主要城市九区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平均价格在3倍以下的住宅,税率为0.5%;3倍(包括3倍)到4倍的,税率为1%的4倍(包括4倍)以上的税率为1。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个人住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宅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在一套应税住宅中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方法实施前拥有的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的新购买的商品住宅、高级住宅,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宅的,按时间顺序计算先购应税住宅减去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没有户口,没有企业,没有工作的个人应税住宅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和缓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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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农民在宅基地建造的自营住宅,暂时免除房地产税。
(二)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个人所有的普通应税住宅,如纳税人在重庆市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条件的,从当年开始免税,缴税的,退还当年缴税。
(三)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实困难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上搜房网了解更多房地产知识
八、征收管理
(1)个人房屋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房屋的次月。税费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房产税由应税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物业税收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宅的房地产税收入都用于公共租赁住宅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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