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检验
国家加强对成品油的检验,成品油检验细则包含哪些内容?
1、抽样依据:抽样按GB/T4756-1998《液体石油产品手工取样法》进行。
2、抽样容器:
A、取样器:应当为符合GB/T4756-1998《液体石油产品手工取样法》规定的铜质或不锈钢取样器。
B、样品容器:应当为1000mL或2500mL棕色磨口小口玻璃瓶;或其他符合GB/T4756-1998《液体石油产品手工取样法》标准的金属容器。
3、抽样数量:
车用汽油不少于2L样本;乙醇汽油不少于4L样本;柴油不少于2L样本。
样本分作两份,其中一份用作检测,一份作为备份样,以供复检。
4、抽样基数:
对成品油抽样基数无特殊要求。但是应当注意,尽量避免抽取储罐内油层高度接近出油口(罐内储量过少)的样本。确实需要抽取的,应当使用水尺量取水层高度,尽量抽取上层样品,避免混入水分及机械杂质。
5、抽样方式:
样本应当在受检单位的待销储罐、槽内抽取。依据GB/T4756-1998《液体石油产品手工取样法》的规定,分上中下分层取样并混合均匀。如果加油站油罐实在无法使用取样器直接取样,可以使用油枪直接取样,但是必须在取样前将油罐至油枪管线内静止油品放空(根据距离不同大约为5-10升)。
6、封样。样本应当现场封样并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装好样品的容器应当用磨口塞盖紧并旋转,然后使用塑料薄膜密封瓶口,加贴受检单位签过字的封条。
7、抽样中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A、鉴于目前抗爆剂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在汽油中的普遍使用,抽样时应当尽量迅速,从取样器向样品瓶转移样品时尽量背光,避免阳光直射。
B、样品瓶中的油品不能装满,应当留有10%的无油空间,以避免在运输途中晃动的引起瓶塞顶开,发生危险。
C、加油站油枪取样时,所抽样本只代表该油枪所连接的油罐内的油品质量。如果受检单位同意,可以在不同油罐抽取混合样,抽取的样本代表所抽的油罐内的油品质量。
D、在装油期间不能取样,油罐内的油品至少应当静止30分钟方可进行。
E、备份样本保存地。鉴于油品检验项目对存储环境的要求,一般应当将样本保存在检验机构,如果确实需要保存在其他地点的,应当证明样本在保存期间保存环境符合具体检验要求,否则,备份样应当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