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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有哪些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质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诚实、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登记。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注册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注册、管理、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行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销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销售团的,由主销售团组织销售团。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汇报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和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可以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采取警告、警告、公开谴责等措施。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交易商协会、同业拆迁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

  交易商协会、同行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条短期融资券适用本方法。

  第21条本方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销售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