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特别追加扣除项目:
1、儿童教育特别扣除
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开支,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特别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特别扣除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疗保险清算后的个人负担(指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费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处理年度清算时,在80000元的限额内实际扣除。
4、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内住房,发生的第一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实际发生贷款利息年度,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第一次房贷的利息扣除。
5、房租特别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所有住宅的住宅租金支出,可以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个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己的住宅,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己的住宅。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发表的数据为基准。
6、赡养老人的特扣除
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父母的,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配每月2000元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