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不同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贷业务,民间借贷因为其随意性和风险控制水平参差不一以及常常在法律边缘等特征有较高的风险。私人之间的借贷多在秘密或半公开的状态下进行,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很容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开展民间借贷活动需要注意六个方面问题:
(一)借贷要合法
《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借贷双方应当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借贷活动。贷款人应当考察借款人借款用途,考察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考察借款人的诚信状况。
(二)应订立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当提供必要事实证据。
贷款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包括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币种;有无利率或利息、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贷款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
(三)利率应合理
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如果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以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贷款人只能收回本金。
(四)借贷需担保
对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借款人应当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或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担保;贷款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些财产抵押,贷款人还应当要求借款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这样,一旦借款人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贷款人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五)及时催借款
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贷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贷款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法律就不予保护。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人应当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这样,贷款人就拥有起诉权。
(六)依法追债款
有些借款人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借款,无力偿还时就卷款而逃,使贷款人血本无归。这种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当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
如果借款人逃账赖账,贷款人切忌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应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