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的税负形式有几种?
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该交易可能是应税交易也可能是免税交易。在应税收纳中,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被认为出售了持有的股权并且实现了应税的损益,而且如下所述,该企业的资产可能会被重新估价。在免税收购中,出售方企业的股东被认为是用原有的股权换取等值的新股权,并未实现资本损益,该企业的资产价值无须重新估计。
免税交易如果BE获得SAS价值为200000美元的股权,则IRS将其视为一项免税交易。这样,BE无须为此项股权交易获得的任何收益纳税。此外,SAS被允许采用与SM同样的方法计提折旧,由此该资产已经提取全部折旧,所以SAS无法获得任何折旧扣减好处。
应税交易如果SAS支付200000美元现金给SM,那么这就是一项应税交易,并且会产生如下的税收效应:
1、在兼并当年,必须就其所得的200000美元与其初始投资80000美元之间的差额纳税,即他的应税所得为120000美元(=200000美-80000美元)。
2、SAS可能会加计机器的账面价值,这样,该公司就能够以200000美元作为初始应税基数计提折旧。如来用直线折旧法,期限为10年的话,每年的折旧款就是20000美元(=200000美元/10),
如果SAS果真这样做了,那么它还必须将此200000美元作为应税所得。
3、若SAS不加计机器账面价值,那么折旧额就不会增加。这样此例中,折旧额始终保持为0。此外,由于机器账面价值没有增加,SAS不必确认任何额外的应税所得。因为折旧的税收利益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才慢慢地体现出来,而应税所得必须立即确认,所以在应税交易中收购方通常不增加机器的账面价值。
由于增加账面价值的做法对于免税交易而言是不允许的,对于应税交易而言又通常不采用,故这两类交易之间存在的唯一真正的税收差别在于出售方企业股东的纳税方面。又由于出售方企业的股东在免税情况下可以推迟纳税,而在应税情况下必须立即纳税,所以免税交易能够取得更好的税收效应。两种交易类型的税收效应列示在表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