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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寿保险信托?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形式和好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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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寿保险信托,投资理财新方式

  李女士是一位单亲妈妈,有一个6岁的女儿。由于李女士要兼顾事业及家庭,异常辛苦,近来经常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后,确诊为癌症晚期。她虽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数百万元并指定女儿为保险受益人,但女儿目前还未成年,若李女士真的离开世界,谁来照顾女儿呢?

  在现实生活中,当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时,保险受益人常常会因为如下情形不能妥善处理保险金:年纪太小或心智有障碍、对法定监理人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保险金能力有质疑、各受益人间利益相冲突等。由此,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实际上有可能非但享受不到保险金的利益,反而有可能造成挥霍浪费或受益人彼此间的对立,甚至引来歹徒的觊觎。正因如此,如果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不仅能使保险受益人享受到应有的权益,还能获得人寿保险信托带来的其他好处。

  所谓人寿保险信托,是以人寿保险金债权为信托财产而设立的信托。即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领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信托公司受领保险金,将之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或由信托公司受领保险金后,暂不将保险金交付受益人,而由其为受益人利益予以管理和运用。设立人寿保险信托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免受财务管理之祟,并能获得更多利益。

  根据信托的定义,它是指拥有财产权的一方(委托者)向另一方(受托者)转移其财产权,并使其按照一定的目的(信托日的),为委托者本人或第三者(受益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理。随着信托的设定,财产所有权依法从委托者的财产中分离出来转至受托者(变成受托者的名义),成为委托者的债权者不能触及到的权益部分。由此可知,保险金一旦成立信托后,原则上,无论是投保人、受益人的债权人或是任何人,都不能再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这也被称之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就是说,不论受益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现在或以后是否可能和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将保险金成立信托后,即可确保受益人依照投保人的意愿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

  1、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适用范围

  参加保险虽然可以规避、分散保险事故发生的客观风险,但却无法避免因人为因素而使得受益人不能真正享有保险金利益的风险。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采用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方式,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其一,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如心智障碍者)。如果当受益人是未成年人、心智障碍者,甚或是浪费成习惯的人时,就会出现无法妥善管理、支配保险金,或者挥霍掉保险金的情况,结果必然不能达到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当投保人将寿险的保险金成立信托后,并于信托中限定子女仅能将信托财产用于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支出,除可避免保险金遭他人不当挪用,亦可使受益人最大限度地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

  其二,当保险金额较大,存在多个受益人时。因为信托财产具有其独立性特征,也就是说,一旦把保险金成立信托后,受益人就可依照信托的内容,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任何人都不能再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由此,在保险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通过人寿保险信托,依照自己的规划,把保险金分配给各个受益人或是其下一代子孙,既可避免多个受益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发生纠纷,同时可以确保各个受益人都可以享受到信托财产的利益。

  其三,当投保人是企业经营者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一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往往启动破产程序,将债务人财产列人破产财产,以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而信托具有保护受托财产不受委托者破产风险影响的机能,由此,当身为企业经营者的投保人面临巨额的债务风险时,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投保人的债权人无权对人寿保险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从而确保受益人应享有的权益不受影响。

  2、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几种适用形式

  第一种形式,以信托财立古付但险费旧但险全不成六信托财立在这种方式下,投保人把足以产生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费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成立信托,然后再由受托人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按期缴纳保险费给保险公司。此种方式的优势在于可由专业的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使其产生足以支付保险费的财产利益,以及省去逐期缴纳保险费的繁琐手续。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如下缺点:其一,信托委托人必须有财产可供信托;其二,保险受益人必须有能力管理保险金。

  第二种形式:以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但保险费要由投保人另付。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经由受托人管理、运作,能确保人寿保险受益人依照委托人的意思享受信托利益。很显然,这种方式由于投保人自己完全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有可能发生因其经济状况改变而不能按期缴纳保险费的情况。

  第三种形式:保险费由信托财产支出,而且保险金成立信托财产。这种方式综合了上述两种方式的优势,最大的好处在于信托财产一旦委托给受托人后,依照其独立性特征,无论是投保人的债权人或是任何人,都不能再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3、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其他好处

  首先,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具有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财富的表现形式从单纯的土地演变到各式各样的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投资工具以后,受托人专业理财的能力,往往成为受益人能否享受到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而以皱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大部分都具有储蕎功能,因而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达到了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

  其次,人寿保险信托具有免税功能。单纯以信托的方式要想达到节税的目的,空间相当有限。依照现行所得税法、保险法以及遗产税法的相关规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原则上全部免税。因此,如果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对于想要达到税收优惠目的的投保人来讲,无疑具有更强的吸引力。

  目前在实务中,国际上已有人寿保险信托商品的面世,加之我国《信托法》已获全国人大通过、颁布,专家认为,《信托法》颁布后,我国的信托市场将得到有序地发展,而且发展的速度将加快。因此,人寿保险信托这种新型的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投资理财方式,将会拥有一定的市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