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煤(ZC)交易规则
动力煤期货是自年9月26日(星期四)起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以动力煤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品种,交易代码---TC。它的动力煤(ZC)交易规则是以下两点:
一、保证金制度
动力煤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5%。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t=4,5其中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4,5,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4,5
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某期货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出入金;
2、限制开、平仓;
3、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4、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最高值收取。
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期货合约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持仓水平为止。
二、涨跌停板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各品种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8%)。
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交易日结算时和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0%;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50%。
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和D3交易日维持提高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4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根据市场情况,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在D4交易日或D5交易日对该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在D4交易日强制减仓。
在D5交易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1、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暂停开、平仓;
4、限制出金;
5、限期平仓;
6、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强制减仓是指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D3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
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